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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指引

2023-07-17 16:41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事項的通告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指引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便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個人股權轉讓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個人股權?

  個人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二)什么是個人股權轉讓?

  個人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三)個人轉讓股權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二、《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于分類所得代扣代繳)填報項目

  (一)出讓方(即轉讓方,以下統稱“出讓方”)基本信息

  ——工號:填報出讓方納稅人在被投資企業員工管理系統中的工號,此字段為非必填字段。

  ——證件類型: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護照等,也可通過工號自動帶出。

  ——姓名:填報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的姓名,也可通過工號自動帶出。

  ——證件號碼:填報有效身份證件上載明的證件號碼,也可通過工號自動帶出。

  ——所得期間起(所得期間止):填報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簽訂生效的當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所得項目:填報“股權轉讓所得”。

  (二)出讓方本期收入及免稅收入

  ——收入:是指出讓方納稅人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經濟利益,以及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違約金、補償金、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均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于分類所得代扣代繳)中“收入”≧《個人股東股權轉讓信息表》中“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價格”

  (三)扣除及減除

  ——是否提供財產原值憑證:所得項目選擇為“股權轉讓所得”時,該欄次填報“是”。

  ——財產原值:是指出讓方納稅人取得股權的原值。

  1、出讓方納稅人是被投資企業初創股東的,以實際投入的資本確定股權原值;出讓方納稅人通過購買方式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以實際支付的資本確定股權原值。

  (1)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是指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確定股權原值。填報股權轉讓上期被投資企業《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列“實收資本(或股本)”×轉讓股權占企業總股份比例+“資本公積”科目中資本(或股本)溢價金額×轉讓股權占企業總股份比例或者出讓方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或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電子臺賬中記載的金額。

  (2)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是指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確認股權原值。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為納稅人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非貨幣性資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填報出讓方納稅人已投資的非貨幣資產在被投資企業明細賬中的金額。

  (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是指具備《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確認股權原值。填報原持有人以現金或非貨幣資產取得股權的原值。

  2、出讓方納稅人持有股權期間,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

  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指以轉增額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填報被投資企業“資本公積”資本(或股本)溢價科目、“盈余公積”科目轉增實收資本(股本)會計科目中列明的金額。

  3、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于分類所得代扣代繳)中“財產原值”=《個人股東股權轉讓信息表》中“股權原值”

  ——允許扣除的稅費:是指出讓方納稅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填報出讓方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稅票中列明的“產權轉移書據—股權轉讓書據”金額、產生的評估費、中介費發票上的金額等。

  《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于分類所得代扣代繳)中“允許扣除的稅費”=《個人股東股權轉讓信息表》中“相關合理稅費”

  ——投資抵扣:是指出讓方納稅人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投資可以抵扣。相關政策規定的投資具體是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中“(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投資。只有所得項目選擇為“股權轉讓所得”時,該欄次可填寫。

  填報出讓方納稅人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時投資額的70%,或已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部分。

  (四)稅款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或標準。填報收入扣除財產原值及允許扣除的稅費后的余額,系統自動計算填報。

  ——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之間的數量關系或比例。系統自動填報20%。

  ——應納稅額:是指個人按照稅法規定,經過計算得出的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填報應納稅所得額×20%的金額,系統自動計算填報。

  ——應扣繳稅額:是指應扣繳的應納稅額。填報應納稅額,系統自動計算填報。

  ——已繳稅額:是指已經實際繳納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稅款金額。填報已經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金額,繳納稅款后,系統自動填報。

  ——應補(退)稅額:是指應扣繳稅額扣除已繳稅額的余額。填報應扣繳稅額與已繳稅額的差額,系統自動計算填報。

  三、《個人股東股權轉讓信息表》填報項目

  (一)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類型:

  ——扣繳義務人申報:是指當股權受讓方為單位時,使用受讓方扣繳義務人的扣繳客戶端申報。填報扣繳義務人申報。

  ——被投資企業申報:是指當股權受讓方為個人時,使用被投資單位的扣繳客戶端申報。選擇被投資企業申報。

  (二)被投資企業信息

  ——被投資企業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報市監、稅務等部門核發的被投資企事業單位有效證件登記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

  ——被投資企業名稱: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上載明的被投資企事業單位名稱全稱。

  ——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投資額):是指被投資單位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填報營業執照等證件上載明的“注冊資本”金額或投資額金額。

  ——股權轉讓時間:填報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簽訂生效的時間。

  ——轉讓時企業賬面凈資產金額:是指出讓方納稅人轉讓股權時,被投資單位賬面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的金額。填報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簽訂生效上期被投資單位《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列“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合計項”金額。

  轉讓時企業賬面凈資產金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其他

  ——實收資本:是指出讓方納稅人按照合同、協議或公司章程投入企業的資本,形成法定資本的價值。填報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簽訂生效上期被投資單位《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列“實收資本(或股本)”金額。

  ——資本公積:是指被投資單位收到出讓方納稅人出資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填報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簽訂生效上期被投資單位《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列“資本公積”金額。

  ——盈余公積:是指被投資單位從歷年實現的利潤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業的內部積累,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或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填報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簽訂生效上期被投資單位《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列“盈余公積”金額。

  ——未分配利潤:是指被投資單位從歷年實現的利潤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業的內部積累。即企業實現的凈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后,留存在本企業的、歷年結存的利潤。填報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簽訂生效上期被投資單位《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列“未分配利潤”金額。

  ——其他:是指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留存于企業的其他綜合收益等。填報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簽訂生效上期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其他綜合收益等。

  ——擁有規定資產的企業轉讓時凈資產公允價值:是指出讓方納稅人轉讓擁有規定資產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時,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擁有規定資產的企業是指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填報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簽訂生效上期擁有規定資產的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市場價值(評估價值)。

  (三)股權出讓方信息

  ——出讓方姓名:填報股權出讓方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的姓名。

  ——出讓方身份證件類型:是指出讓方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護照等。

  ——出讓方身份證件號碼:填報出讓方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的證件號碼。

  ——出讓方國籍(地區):填報根據出讓方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判定的國籍(地區)。

  ——轉讓合同編號:填報股權轉讓合同編號。

  ——股權轉讓份額:是指轉讓被投資單位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的份額。填報營業執照等證件上載明的“注冊資本”金額或投資額金額×轉讓股權占企業總股份比例的金額。

  ——轉讓股權占企業總股份比例(%):是指股權轉讓協議(合同)中確定的出讓方納稅人轉讓的股份占企業總股份的比例。填報轉讓股權數量占企業總股份數量的百分比。

  ——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價格:是指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上約定的成交價格。填報出讓方納稅人依法將其股東權益轉讓給受讓方扣繳義務人,雙方協商確定的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價格。

  ——股權原值:與《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于分類所得代扣代繳)中“股權原值”相同。

  ——相關合理稅費:是指出讓方納稅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填報出讓方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稅票中列明的“產權轉移書據—股權轉讓書據”金額、產生的評估費、中介費發票上的金額等。

  ——是否分期/遞延納稅:是指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以分期或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20號)“八、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于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符合條件的,選擇“是”;不符合條件的,選擇“否”,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備案編號:是指已辦理分期、遞延納稅備案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編制的編號。填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中“備案編號”。

  ——出讓方備注:填報出讓方納稅人轉讓股權上述項目未列明的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股權受讓方信息

  ——受讓方類型:受讓方扣繳義務人為個人的,填報“自然人”;受讓方扣繳義務人為企事業單位的,填報“組織”。

  ——受讓方所在省份:受讓方扣繳義務人為自然人的,填報自然人實際住址所在的省份;受讓方扣繳義務人為企事業單位的,填報企事業單位實際生產經營地址所在的省份。

  ——受讓方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受讓方扣繳義務人為自然人的,填報自然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的號碼;受讓方扣繳義務人為企事業單位的,填報市監、稅務等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登記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

  ——受讓方名稱:受讓方扣繳義務人為自然人的,填報自然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的姓名;受讓方扣繳義務人為企事業單位的,填報市監部門核準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上載明的名稱全稱。

  ——與股權出讓方關系:是指股權轉讓方納稅人與受讓方扣繳義務人是否存在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關系。如果存在上述關系填報“直系親屬”,不存在上述關系填報“非直屬親屬”。

  ——受讓方備注:填寫受讓方扣繳義務人受讓股權上述項目未列明的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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