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銅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全文廢止]
晉地稅發[2007]132號 2007-9-17
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鉛鋅礦石等稅目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7]100號)及省政府晉政發[1997]20號通知精神,經研究決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對凡在我省鏡內從事采掘銅礦石的未列舉名稱的企業,一律按四等礦山稅額標準即每噸5.5元征收資源稅。
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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