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否有抵扣時限?
有關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第二條規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嚴格收購發票抵扣管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的意見》規定:
(一)收購發票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為按購進農產品在收購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依13%扣除率計算的稅額;
(二)未支付價款的收購業務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對超出使用范圍或未按規定開具的收購發票,不得憑其抵扣稅款。
根據以上規定,目前我國現行稅法僅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海關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設定了抵扣期限。對于農產品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沒有規定具體的抵扣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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